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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须履行公司债务之责。
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举证证明其自有财产与公司财务各自,便应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
即将仅有一位自然人或法人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