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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审查程序。首先,起草单位需按照第二十条要求,将文件草案及其相关材料送至市县。这些材料包括:请示、5份送审稿、详细的起草说明(涉及文件目的、依据、必要性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法制机构的合法性论证以及公众意见的记录。联合起草的文件需由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主办单位负责提交。
第二十一条强调了起草说明的内容,必须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问题背景、指导思想、主要措施及其法律依据、协商处理情况以及文件的有效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文件提交的条件,如列入年度计划的,直接送至法制机构;特殊情况需临时制定的,需经领导签署意见后转交法制机构。
审查阶段,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法制机构对文件草案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必要性、权限范围、合规性、协调性、公众意见处理等内容,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参照执行。
审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程序不完整或内容有冲突,法制机构将提出修改建议或退回起草部门。同时,法制机构会协调处理分歧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将提请决定。
征求意见的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且在审议过程中,除非上位法有变更,否则不得与书面意见不一致。
最后,经过审查修改的草案需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署并盖章后,返回起草部门,按公文流程进行下一步处理。各级的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制机构审查,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乡镇和事处的规范性文件则由各自的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并提交部门领导审定。这些规定确保了文件制定的规范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