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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五章内容,现对决定、公布与解释的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第二十五条中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通过法制机构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提请机关或会议审议。具体流程如下:区县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经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由区长或签发;市和区县工作部门、乡镇以及授权组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本机关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由行政首长签发。
第二十六条强调,制定机关需在公报、网站或区域内发行的报刊上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公布即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特殊情况下可即时执行。公报上刊发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七条指出,市和区县档案馆为查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场所。市档案馆提供市及其部门、区县档案馆提供区县及其部门、乡镇的文件供查阅。各档案馆应提供目录检索、全文查阅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制定机关行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提出解释要求。解释需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审后公布。审定后的解释与原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是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关于决定、公布与解释的详细解释,确保文件的制定、公布、解释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以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