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5-01-27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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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5-01-27 10:11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对于涉及诈骗金额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以及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况应进行相应的评估和判定,将其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地方各级人民及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共同研讨并确定当地实际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对于犯罪未遂的案例,若以巨额财产作为诈骗目标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应依法定罪量刑。
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如发出广泛的诈骗信息、拨打大量的诈骗电话等方式对众多人员进行诈骗,尽管难以核查清晰的诈骗数额,但如同时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均应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定义的“其他严重情节”,并以诈骗罪(未遂)进行定罪量刑:
(1)累计发送的诈骗短信超过五千条;
(2)每日拨打的诈骗电话超过五百个;
(3)诈骗手法恶劣且危害性极大。
对于累犯则更应加重惩罚力度,实施此类行为且数量达到前述第(1)、(2)项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或者诈欺手段特别恶劣、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进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