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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及合同欺诈的界定:
一观行为人为谁。
如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已有虚假信息,或其主体身份不实(如未注册、位置不明、货物和资金缺乏),则多半被归为合同诈骗。
二察行为人履行力或担保状况。
若行为人在签约定金或合同期内有足够可用商品或设备,资金来源或担保稳定可靠或有可能在期限内取得货物或资金,有能力承担违约责任等条件,那么即可认为他们有履约能力。
三问行为人履约诚意及作为。
若行为人签署合同后积极为此奋斗,亦或在尽全力后未能履约,但选择返还从对方获得的物资,或是愿意接受违约处罚,便显示出他们有履约的诚意和行动。
相反,若签约后行为人从未考虑过履约问题,仅履行部分承诺,然后拒不返还已获得的他人财物,便能看出他们缺乏履约的真诚和行动。
四观行为人获得款项之用途。
若合同当事方收受货款后用于正常的生产运作,或用作履约所需费用,那么就可以视为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仍是民事性质。
然而,如果行为人收到货款后却用来偿付其他债务,或肆意挥霍,从事非法活动,甚至卷款逃跑,完全不履行合同,那就可以断定这是合同诈骗罪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