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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登记的"夫妻"关系并不适用离婚诉讼程序。
对此类婚姻并不认其有效。
如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符合法定条件,可按事实婚姻关系处理,需通过判决结束。
自该条例实施后,未登记却以夫妻名义生活的男女,若已补办登记手续,婚姻效力自符合实质要件之日起计算,此时可提起离婚诉讼;
反之,若未补办,则视为解除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