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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内,由其中一方在婚前全额购买且登记后加上配偶姓名的房子,应视为共同所有。
而在结婚前全额购房者,其所购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然而,婚后对该房产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即添加配偶姓名的行为,可被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无偿赠予,从而使房产转变为夫妻双方共享之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