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诉讼的另一方如何处理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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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缺席即视为申请撤销诉讼。
被告若未出席则其答辩与质证权益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然而对于原告而言,也丧失了通过法庭审理获取部分案件事实的可能。
关于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配,原则上应依据被告的答辩意见,若被告已提前提供书面答辩,则应以此为准。
离婚诉讼中,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席。
若一方确实因故无法出席,可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但需向递交书面意见。
此处所称的"特殊情况"包括:
(1)当事人因健康原因,如患病住院、年迈体弱、行动不便等;
(2)因工作原因无法离开岗位,或身处异地,出庭确有困难。
在此种情形下,未能出席的当事人须向提交是否同意离婚,以及财产、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的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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