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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均须出席庭审。
通常而言,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若委托了代理,其是否亲自到庭则取决于其个人意愿,并无强制性规定。
然而,针对离婚诉讼,法律有所特别规定,即当事人原则上需出席庭审,除非“自身无法表达意志或确实出于某种特殊情况而无法出庭”。
这源于离婚事务关乎当事人的人身关系,与其紧密相连,尤其婚约事宜。
若当事人缺席开庭,法官可能无法准确判断婚姻关系是否破裂,从而影响调查结果。
为保障当事益及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法律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离婚案件如有代理,当事人除无法表达意志外,仍需出席;
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席,必须向提交书面意见。
此处的“特殊情况”包括:
(1)当事人因健康状况,如患病住院、年迈体弱、行动不便等;
(2)因工作原因无法离开岗位,或身处异地,出庭存在实际困难。
在此种情况下,未出席的当事人必须向提交关于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