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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及宣传资料仅为开发企业推广之用,如未体现在合同内,则即使未能如实兑现,开发商亦无需负相应责任。但若涉及对房价或购房决策具有关键影响力的承诺事项,则需遵守相关法规。依据我国法令,广告若含有虚假或易引起误解内容,足以误导消费者,方属虚假广告。具体来说,广告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均视为虚假广告:(1)商品或服务不存在;(2)商品或服务的各项信息,包括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或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以及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承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对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3)使用虚构、伪造或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作为证明材料;(4)夸大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效果;(5)以虚假或易引起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况。【法律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