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5-01-27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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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5-01-27 14:43
赖建平律师,自1995年开始律师执业,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的面试考核考官及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目前在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他通过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拥有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违反文物保规,将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这样的行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被处以罚金。
本法条规定了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刑事处罚,其中“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文物。自1960年起,文化部、对外贸易部发布了《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和《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对文物出境的审核进行了规定。禁止出口的文物包括但不限于1949年前制作、生产或出版的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图书,以及文物、含有泄露或歪曲、丑化中国人民的文物图书。此外,1949年后具有高度政治意义和艺术水平的艺术创作、原稿、手稿等也被禁止出口。这些文物需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审核不允许出口的文物均被列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将这些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赠送外国人,将构成此罪。
“私自出售或私自赠送给外国人”指的是文物收藏者违反国家文物保护规定,将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卖给或赠送给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人。这种行为会导致珍贵文物流失到我国境外,对国家来说是一项文化财产的重大损失。因此,本法规定,对这种行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并处罚金。
对于单位犯此罪,即国有的和非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将收藏的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将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在巴黎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珍贵文物属于文化财产,缔约国应发放适当证件,出口国需在证件中说明文化财产的出口已获批准。除非附有上述出口证件,禁止文化财产从本国领土出口。该公约对我国具有约束力,强调了对文化财产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