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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个税缴纳方式根据不同情形具体如下:
(1)律师个人出资创办的独资或合伙性质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视作出资律师个人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出资律师本人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总额按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3)律师事务所向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投资者)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4)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比例分得收入,律所不承担律师办案费用时,律师当月分成收入在不超过30%比例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一般为30%),扣除办理案件费用后余额与律所发放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5)兼职律师从律所获得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律所在代扣代缴个税时不减去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总额或扣除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税率,计算扣缴税额。兼职律师需在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合并计算缴纳个税。
(6)律师从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