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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以进行仲裁。仲裁裁决通常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作出。若对裁决无异议,双方必须执行。劳动者辞职后,可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为1年。申请劳动仲裁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仲裁委员会给予立案,并给予双方举证和答辩期。之后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仲裁委员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程序一般在60天内完成。对裁决有异议,劳动者可向起诉。不聘请当地律师的情况下,可寻求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协助撰写法律文书。
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影响劳动者前往新单位工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请求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仲裁时,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继续计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不受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