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谁?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5-01-31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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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5-01-31 14:34

涉及无效婚姻事务的参与者既包含当事人,也包括其近亲。
此类婚姻自成立起便不受法律约束,双方无需承担相应的夫妻权利与义务。
在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由人民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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