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5-01-31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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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5-01-31 14:34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在于形成的原因、请求权人及请求权的存续期间。
可撤销婚姻的形成原因在于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且欠缺婚姻合意要件,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这种婚姻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若当事人愿意维持,任何人不得撤销。然而,无效婚姻的形成则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请求权的存续期间方面,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若当事人被非法人身自由,则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法定期限后,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将消灭,无法再提出。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应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同时,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在形成原因、请求权人及请求权的存续期间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正确处理婚姻关系中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