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5-01-31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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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5-01-31 14:35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主要区别在于形成原因、请求权人以及请求权的存续期间。
可撤销婚姻的形成原因,通常是因为婚姻当事人非自愿,缺少了婚姻合意要件。而无效婚姻的形成,是因为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或禁止性条件,如年龄、血缘关系等。
在请求权上,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当事人本人提出,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则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共同行使。
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也有所不同。可撤销婚姻需在婚姻登记后的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若当事人因非法人身自由而无法提出请求,可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后,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失效,不再受理。
综上所述,区分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关键在于了解其形成原因、请求权归属以及存续期间的差异。正确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在面对不同情况时做出正确的判断与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