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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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性,保护各方权益,保证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活动,其中货物指的是与工程项目关键相关的设备和材料。


对于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要求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拆分或规避招标程序。


在招标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域或部门的。招标活动由招标人全权负责,若总承包招标中涉及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应由招标人或与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风险和责任通过合同明确。


招标人或总承包中标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其服务费用按指导价执行。费用一般由招标人承担,特殊情况按双方约定执行。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根据和地方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扩展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联合发布的令2005年第27号,共计六章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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