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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其行为,强化风险、创新与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制定此《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通过分类培训、实际联系与全面实施等原则,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与业务水平。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保险公司总公司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董事会秘书,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由中国认为应参加培训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可参照执行此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需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分类培训,按需施教;二是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三是全面实施,保证质量。培训内容应针对保险业特点与发展趋势,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训对象覆盖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确保行业整体素质的提升。
在任职期间,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中国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中国及其派出机构将对培训参与情况及考核结果进行记录,作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培训工作需遵循“费用自理,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法制、监管、自律与规范的方针。培训内容、方式、资源与队伍需不断创新,优化管理与制度,推动培训工作的创新。
综上所述,此《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旨在通过系统的培训体系,全面提升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管理水平,以推动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