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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精神,结合监管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考核办法。考核对象包括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控股企业中的特定管理人员。
第二章 考核导向
考核强调高质量发展,促进企业改善管理,持续发展壮大,为兵团经济社会提供支撑。注重效益效率,推动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经济效益和资本回报,增强劳动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鼓励创新驱动,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技术引领能力。聚焦主业,推动企业聚焦主营业务,加快结构调整,注重环境保护,培育发展新动力,提升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第三章 分类考核
根据企业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分类指标则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和特点设置,以反映企业特定的业绩目标。
第四章 目标管理
强化业绩考核目标管理,通过目标引领实现目标与过程、结果的紧密衔接。考核基准值由国资委根据企业发展速度、行业地位和做大做优目标确定,确保目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
第五章 考核实施
年度和任期考核分别以公历年和三年为周期。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指标、权重、奖惩机制等。考核过程动态监控,确保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准确评估。考核结束后,企业负责人需总结分析,并上报考核结果。国资委审核后,公布考核与奖惩意见。
第六章 奖惩
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挂钩,任期激励收入奖励超额完成任期目标的企业负责人。
第七章 附则
办法适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监管企业负责人,对特殊情况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考核。混改企业、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考核指标和方式。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纪委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此办法,旨在有效管理企业负责人,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