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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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主要聚焦于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其中,第八条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任免企业负责人的权限。他们有权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同时,也会建议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人选。特殊情况如省和设区的市有不同规定时,将遵照其指示执行。

第九条强调了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制度,采用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的方式。考核需依法进行,注重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并根据不同行业、资产经营水平和主营业务特点进行分类考核,力求公正公开。同时,考核与激励和约束机制紧密结合,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以责权利相统一为原则。

第十条则详细规定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依据公司法和相关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制定薪酬管理办法,确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薪酬,并为国有控股公司提出薪酬建议。薪酬管理需遵循与风险、责任相匹配,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原则,同时兼顾短期和长期激励,确保公平、透明,规范行为。效率优先的同时,还要兼顾公平,且与改革进程相协调,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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