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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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规和中国规定的其他主体。

信息披露分为强制和自愿两种类型,强制信息披露适用于公开发行证券,而自愿信息披露则由义务人自行决定。

自愿披露的信息要求真实、准确、完整,不与依法披露的信息冲突,不误导投资者,遵守公平原则,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影响公司证券价格或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需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同时避免提前泄露或提供内幕信息,遵守交易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同时在境内境外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确保信息质量,关注公司情况,主动调查相关信息,对重大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主动告知上市公司重大变化情况,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避免滥用权利,不得要求提供内幕信息。

证券服务机构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现违法情况要求补充、纠正,保存相关资料,配合监督管理,遵守审计和评估准则,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保持性,为信息披露提供支持。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证券市场信息透明,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防范信息不对称和内幕交易,保障信息质量,加强监管,提升市场诚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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