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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类义务人称为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股份持有人指的是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股份控制人是指通过合法途径,不登记在其名下,但控制他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一致行动人是通过合法途径扩大对上市公司股份控制比例或巩固控制地位的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当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
第十条 一致行动人自关系形成之日起,需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的公司全部股票,保管期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控制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间,持有、控制该上市公司已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其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控制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11 号 现发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周小川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