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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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4小时前

“阴阳合同”并非法律术语,主要明确于《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


“阳合同”是在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中签订的,并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特点是形式合法。


“阴合同”是双方私下签订的,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与“阳合同”相比,主要特点是未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于2005年实施的解释明确规定以备案中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为处理此类纠纷统一了法律尺度。但《招标投标法》仅适用于合同订立过程,对合同履行过程不产生约束力,且司法解释并没有直接否认“阴合同”的效力。因此,不能以是否办理备案手续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决定性因素。


在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大量出现,买卖双方为了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在向有关部门登记时使用一张合同,通过降低买卖合同标的来减少税收。然而,这种做法不仅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也动摇了社会对诚信经营、履约和纳税的信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实践中,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如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在娃哈哈与达能的争战中,1996年在合资公司成立时,基于对“娃哈哈”商标价值的模糊认知,将商标仅以1亿元的价格入资。由于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出于“保护民族品牌”的考虑,没有批准商标转让。因此,同年达能与娃哈哈签订了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一份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备案,一份未备案。这两份合同构成了“阴阳合同”。现在,关于这两份合同的有效性及其内容冲突的处理成为法学界的焦点问题。


扩展资料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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