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签名真实性存疑,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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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担保人的签名真实性存疑,成为案件审理中的关键。本文将详细解析一起案例,分析法律关系、法官审理、判决及法官说法,以揭示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重要性。

基本案情发生在2020年8月18日,被告程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万元,期限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17日。然而,程某未能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遂向提起诉讼,要求程某承担还款责任,并追究被告刘某的保证责任。

庭审中,原告提交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刘某”签字,并附有现场签字照片。被告刘某否认签名系本人所写,亦否认照片为其本人。被告程某同样表示,办理保证合同时刘某未在场,合同非刘某本人签字。

鉴于此,法官要求原告申请司法技术鉴定,以确认案涉担保合同中“刘某”签字的真伪。鉴定结果显示,签字并非刘某所写,原告据此撤回了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原告与被告程某签订借款合同后,银行依约支付借款,程某则需按合同归还本金及利息。

法官认为,举证证明责任在诉讼中极为关键,它能决定当事人的诉讼成败。一般原则是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需承担初步举证证明责任,而主张权利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需进一步证明事实。在特殊情况下,如产品缺陷侵权、医疗事故等,举证责任可能会倒置。

然而,举证证明责任并非固定不变,其分配随庭审进展而动态调整。若原告提交了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照片,且能证明被告刘某亲自到场办理合同,原告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若被告否认签字,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能提供在国外或住院等证据反驳,应申请司法技术鉴定。在无充分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签字为被告本人所为。

若原告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环,无法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应申请司法鉴定以确认事实。经过鉴定,案涉担保合同的签名非被告刘某所写,原告撤回了对刘某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不撤诉,将面临败诉风险。

在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确保合同的真实性至关重要。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承担产生法律关系基本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对签字的真实性提出争议并提供证据,出借人应提供证据证实其真实性或申请司法鉴定,以充分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利。

本文通过解析具体案例,强调了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担保人的签名真实性对案件审理的重要性。正确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是决定当事人诉讼成败的关键因素。在实践中,金融机构需严格审查合同签署过程,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与透明,从而保护自身权益,同时保障合同参与方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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