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具体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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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界定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同样适用,与上述人员勾结,构成共犯。
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罪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累计贪污数额作为处罚依据。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者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情况,按照累计数额处罚。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根据犯罪情节,可能决定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贪污、受贿数额在一定范围内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关于罚金的判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指出,根据罪行轻重,对贪污、受贿罪分别判处不同刑罚的同时,应当并处相应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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