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社会属性及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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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社会属性及其治理

互联网具有“媒体”和“社会”双重属性。自互联网进入中国20多年来,我国互联网治理在实践中一直以“媒介思维”为出发点。但随着互联网日益彰显社会属性,以“媒介思维”管网的模式使工作陷入瓶颈。要解决这些治理问题,需将互联网从“工具性”定位转变为“空间性”定位,从“管理”转变为“社会治理”。

互联网的两种属性

互联网是人类生存或生活的工具,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交往不同之处只是交往工具上的区别。同时,互联网为人类提供了另一种空间可能,虚拟世界使人类进入到另一个可能世界。这种不可能的可能性,超越了现实性,也跨越了人们所熟悉的那个生活世界。在线生存所确立的主体性,使自我由纯粹概念转变为可体验的存在形式。

就本质而言,强调网络作为媒介的传播与交互功能的是“工具说”,而更侧重虚拟社会的“社会属性”,强调网络作为场域的存在与可能性的是“空间说”。作为场域,网络主体在虚拟社会中的思想、行为与现实社会并不完全重叠。理论指导实践,关于互联网的理论认知最终决定着互联网治理思路。

“媒介性”理念下的网络治理

法律法规中的行政监管,从1994年开始,我国的互联网法律法规多以“网络的媒体属性”为立法着力点。在应对网络舆情的实践中,部门表现出很强的媒介思维,只会诱发工作人员的惰性行政行为,影响公信力。实践中,将互联网定位为“媒介工具”,成为单一管理主体。单一主体的管理模式,也让管网不存在如何“治”的选择,只存在管理“度”上的差别。在较为强势的管理模式中,网络治理的社会力量发育不足。

互联网的社会属性

互联网用以满足人的社会生存需求,其真正发展源于人类交往的空间性需求。从本质上而言,互联网被认为是因不同价值取向集结而成的社区。互联网解构网络精英实现网络平等,网络发展实现网络应用主体的根本转化。互联网表现为数字化的群体性生存,虚拟社会的群体是将现实人从权力受体转化为权力载体的力量所在。

“社会性”理念下的互联网治理

当前互联网的首要特性是“社会性”,互联网治理思维应该从“媒介管制理念”转变为“社会治理理念”。互联网治理需定位清晰,互联网“空间说”定位之下,存在网络空间本位和网络社会本位两种模式之争。为网络治理提供有效的供给。互联网治理强调整体协调,需要社会协同,虚拟社会治理的多主体协同模式,是网民个体、网络群体、网络治理部门通过多元协商建立协同关系,共同构建起虚拟社会秩序的实践模式。互联网约束机制要体现网络全主体的参与性,法律法规建设中实现“义务和权利”、“和保护”并重。

中国互联网之“治”应以为主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以服务为核心、以公共为取向、以善治为目标,通过社会治理方式构建起一个平衡与协调的网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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