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3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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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8分钟前
三无产品显然构成欺诈消费。
若商户存在此类行为,需依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补偿所受损失,赔偿额度为商品购买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者补足至五百元。
若商家拒不赔付,可尝试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首先是投诉调解,当消费者与商户产生纠纷后,寻求消保委介入调解,由第三方协助双方协商解决问题。
其次是行政申诉,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可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诉,该方法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大等优点。
申诉时,建议采用书面形式,详细说明要求、原因以及相关证据。
若与商户达成和解,可撤销申诉,请求行政部门出具调解书。
再者是提请仲裁,双方同意将争议交由仲裁机构处理,由其做出判断或裁决。
仲裁具有程序简单、一裁定终局、专家仲裁、费用较低、保密性好、情感影响小的优势。
仲裁费用通常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则按责任比例分担。
最后是提起诉讼,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损,可向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审理。
消费者因权益受损引发的诉讼属民事诉讼范畴。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