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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责任的免除范畴内,存在如下几种法定情形:
1、第三方过失。
即在造成损害的事件中,第三方应负主要责任。
2、无法抗拒之因素。
即由于事前未察觉、未能避免及无法克服之客观环境因素而产生的损失。
3、正当防卫行为。
即在维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时,针对非法侵害行为采取必要防护手段引发的损失。
4、紧急避险行为。
即为规避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避险措施所导致的损失。
5、因自愿实施紧急救援行为而致受助者受损,救援者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