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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若其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为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或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均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此外,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符合上述第2项条件,也可申请。但对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申请保外就医需由省级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流程为:在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则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
在执行过程中,需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监督。事前监督包括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时,需抄送人民,人民有权提出书面意见。事后监督则指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将决定抄送人民,若认为不当,应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机关需立即进行重新核查。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有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情形消失而刑期未满的情况,应适时收监。不符合条件的罪犯通过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期。罪犯在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期间不计入刑期。若罪犯在执行期间死亡,执行机关应及时通知监狱或看守所。
在监外执行后再次犯罪,将被收监羁押,未执行的刑期及新犯罪判决刑期应合并计算执行。若罪犯在缓刑或假释期间犯新罪或发现未判决的罪行,应撤销缓刑或假释,对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刑罚合并计算执行。若罪犯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未构成新的犯罪,应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在特定条件下可暂予监外执行。但死刑或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若执行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执行期间应遵守法律、行规及门的监督管理规定。一旦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且刑期未满,应适时收监执行;若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