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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符合条件时可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包括: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孕妇或哺乳期妇女。但对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则不得保外就医。保外就医条件需省级指定医院出具证明,依法律程序审批。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严重违反规定者,应立即收监。
对于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有期徒刑、拘役罪犯,亦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机关执行,执行机关负责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原单位协助监督。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需将决定抄送人民。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机关,批准机关需对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当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如罪犯刑期未满,应立即收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应立即通知监狱。以上规定确保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保障了社会的安全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