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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指出,若产品无标准而未制定企业标准或未按规定备案,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将处以五千元罚款;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考核合格或批准的检验机构提供无效证明数据,将被公告其数据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违法金额低于一万元罚款三万元,超过一万元则罚三倍;情节严重或涉及犯罪的,将依法追责。
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第十九条第一、三项者将被罚款并可能取消检验或认证资格,直接责任人也将受罚;第二项则处罚更重,单位罚款翻倍,责任人罚款增加。
第五十七条涉及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将被停业整顿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严重时会吊销营业执照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召回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将分别受到重罚,情节严重时会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第六十二条强调广告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额外罚款。
第六十三条中,对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将处以罚款,严重时会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服务业违规使用不合格产品或未建立查验制度,将参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第六十六条中,生产者、销售者拒绝产品质量检查将被警告,严重时会停业整顿并罚款。
其他条款如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三条详细列出了对各类违规行为的相应处罚,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经1995年3月30日深圳市一届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6日深圳市二届常委会第32次会议修正;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五届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订。《条例》分总则、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76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