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情况判属谁方拥有房屋所有权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1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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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6分钟前

根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若房地产开发商存在“一房多卖”行为,已完成房屋登记手续者将获房屋所有权;
如尚未完成产权登记但已进行预告登记,则此类买家同样有权获得房产;
若是既未办理过户也未申请预告登记,那么先行签署购房协议的一方得以获得该房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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